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精神,设立安庆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增加对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及其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市审计局机关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保密等工作;管理审计事业经费,管理直属单位财务收支;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及工资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承担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及事业单位年度考评、考核和表彰工作;负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综合法规科
承担审计工作规划编制和年度审计项目安排工作;办理省厅转授权和市属审计项目向县(市)、区审计机关授权工作;承担有关审计制度的起草、修改和报批;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审计公示和公告工作;负责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法制和普法教育;承担审计科研和通联工作;负责审计统计工作;承担审计复核工作;联系审计学会工作;参与年度审计工作考核。
(四)财政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级人民政府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社会保障和金融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组织审计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对国有控股的区域性金融机构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审计相关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工作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教育专项资金;组织审计相关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企业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相关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受市政府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组织审计相关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对市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审计相关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和文化卫生审计科
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负责对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国(境)外企业的审计;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文化卫生专项资金;组织审计相关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审计信息技术应用科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计算机审计推广运用,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网站管理;协助开展计算机审计培训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党群等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审计局纪检组 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市经济责任审计局为市审计局直属正科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县级党委和政府、市直党政机关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市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协助配合的经济案件的查证等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安庆市审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副县级,为市审计局派出机构,接受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主要职责:根据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审计局的要求,对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济活动行为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实施对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开发区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三)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县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协助县级党委加强对县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建议。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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