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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五年完成三类划分

发布时间:2012-11-13 00:00 作者:admin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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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16日,影响3000多万“事业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2012年4月16日发布。意见要求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改革,实现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过渡期事业编制只减不增。
  不再设立行政性经营性事业单位
  《指导意见》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5年完成3类划分
  在5年目标之下,根据《意见》,事业单位被划分为三类:“参照公务员类”,即承担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划入政府序列;“自收自支”类,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被推向市场;“财政补贴”类即公益性事业单位,将从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推进,采取“管办分离”等办法完善治理结构。
事业单位转变为行政机构,意味着在目前国情下,将有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由原来端着的“铁饭碗”变成“金饭碗”,而与此相对,也有一些事业单位的人可能因此被砸了“铁饭碗”。如何划分事业单位的性质,这是此番改革的难点所在。
  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编制总额
《指导意见》指出,要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可以过渡五年
《指导意见》指出,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转企改制后,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
  逐步取消公益事业单位行政级别
《指导意见》指出,要改革公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要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要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
  不同类型单位实行不同绩效工资
  《指导意见》要求,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来源:中国国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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